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及《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励的主要目的是调动广大教师、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育基础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实用性、推广性,对提高高等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成果。主要包括: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推进学生全面发展、“三全育人”与大学生思政体系建设、专业课程与教学条件研究等。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 教育教学方案或教材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申请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在同等水平情况下,向一线教师倾斜,优先推荐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理论和实践教学的教师。国家、湖北省和学校教学改革立项以及“教学质量工程”的项目教改水平显著的可优先获奖。
第三章 条 件
第六条 湖北医药学院专兼职教师、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及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湖北医药学院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为人师表。
(二)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了主要贡献。
(三)成果完成人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从事本科或研究生教学的工作量。
(四)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实行逐级推荐制度。推荐省级奖必须从校级教学成果奖中择优推荐,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才能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湖北医药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湖北医药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及成果相应佐证材料原件。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委员会和教学成果奖专家评审组两个非常设机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教研究所。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副校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一线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其职责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研究审定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审议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项推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专家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获得过省级教学成果奖项的负责人、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主持人、在省内外学科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师构成。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其职责是:复查教学成果奖工作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确定评奖成果资格;负责教学成果初评工作, 并向评审工作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提出报省级奖项的推荐意见;完成评审工作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人,由高教研究所所长担任。其职责是:具体组织评审工作;核查推荐成果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其推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作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完成评审工作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评审与异议
第十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由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投票须有专家评审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参加,专家评审组参加投票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校级教学成果奖须经评审工作委员会评议确定。
第十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获奖项目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如对获奖成果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以便调查核实,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异议由教学成果奖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先将异议事宜通知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学成果奖工作办公室。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评审工作委员会裁决。凡在规定日期前,推荐单位未对异议项目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的,将取消其获奖资格。教学成果奖工作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保密。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依据《湖北医药学院教学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同一教学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教学成果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奖励的奖金,归获奖项目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学校配套奖励的奖金, 由高教研究所依据教学成果奖申报的贡献度予以二次分配。
第十二一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计入本人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岗位晋级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由教学成果奖工作办公室报请评审工作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奖励,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涉及学术诚信问题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湖北医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高教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原《湖北医药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